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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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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十一月 24, 2008 - 15:44

{{军队是一个持有武力的国家组织。然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 军人的伦理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对于一个军人来说,为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而 努力,意味着将使用武力的必要性与人道原则的要求调和起来。按照这一原则, 所有人都属于一个人类共同体,每个人的生命、人格和尊严都有权利得到尊重。

本文是作者让-勒内·巴什莱将军于2008年10月28日在吉尔吉斯坦研讨会上的发言,也是他为世界新治理论坛起草的建议书的提纲。}}
讨论军人的伦理,首先需要确定我们对这个词赋予同样的含义。伦理的作用,如同道德一样,是在善与恶之间划出一条分界线,以指导我们的行为。为此,它必然以某些价值为参照。如果我们能首先确定这些价值,我们就不难做到相互理解。

{{{一个建立在人道原则基础上的伦理}}}

·在文明与文化的多元性之上,“人”究竟是什么呢?一个能够逃避自然环境的奇怪动物,或者说是一个具备“理性”的“自由”生物。面对自然决定论,人越能行使自由,就越成其为人。正是以自由的名义,人才逐渐摆脱了宿命论的束缚,在现代义无反顾地走上了进步的道路。但是,这显然是一个有利有弊的事情:一向造福于人类的技术进步今天有能力毁坏地球生命的生存条件(我们在下文将看到这一点与我们讨论的问题不无关系)。

·然而,自然的基本法则之一,至少是主宰生物进化的法则,似乎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残酷法则,换句话说是弱肉强食的法则:世界的局面是由力量对比所决定的。长久以来,在所有的文明中都不例外,人被迫屈从于这一法则,甚至将它当作人类自身的法则,好像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中就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分。不仅如此,古代战争实施的种族灭绝并未引起非议。在古罗马和古代中国,一家之长握有新生儿生死的大权。这说明人屈服于自然的秩序。

·然而“人”还有第二个特征,这一特征在自然的法则看来就像人“具有理性”的自由一样奇特,这就是“爱”的能力,即关注他人,在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不惜损害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爱护他人的能力。这一关爱首先施及亲人;随着人类同一性意识的加深,这一关爱在对美好世界的期盼中,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延伸到所有人。当代人对向他人施加暴力越来越难以忍受就是证明。事实上,直到二十世纪,现代传媒手段才将各个地方发生的“大规模的暴行”展现在世人面前,那些惨不忍睹的画面使我们终于对“人道原则”有了充分的意识:所有人,无论他们的种族、国籍、性别、年龄、观点、宗教如何,都属于人类共同体,每个人的生命、人格和尊严都有受到永久尊重的权利。

·因此,做人,坚定自己的人性就不仅是有能力征服自然环境以改善生存条件(而且要有所克制),还要拒绝物竞天择、弱肉强食的残酷法则,尽管这是统治生物界的自然之法;拒绝这一法则的暴力和不公,因为它伤害人的生命、人格和尊严;进而言之,以人类共同利益的名义与暴力做坚决的斗争,也就是为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而坚持不懈地努力。

如果我们同意这个推理和论证,我们就会认同伦理以“人道原则”为参照,这一原则是我们在全球化世界中共同利益的核心。“{{人道原则}}”分三个方面:

- 人的普遍性;
- 人以及他的生命、人格和尊严的价值;
- 我们为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而努力的责任。

人们也许会问,何必要这么长的开场白呢?其实只要提及普世“人权”这个概念就够了。对此我有两个回答:一是词语会磨损,就像钱币会磨损一样,“人权”这个词已被糟蹋,听起来像一种咒语,失去了它深刻的内涵。二是那些受其他文化濡染的非欧洲人会觉得这个词过于欧洲中心主义。

现在,如果大家同意将我定义的“人道原则”作为伦理的基础,我们就可以通过类似的努力澄清对“军人”这个词的看法。

{{{军队:一个持有武力的军事集团}}}

军人从属于军队。军队,顾名思义,是一个武装组织。也就是说,它拥有制造破坏和死亡的可怕权力,这就是军队的职责。这一点赋予军队和军人非同一般的特性。

此外,军队属于一个国家,它是一个由至高无上的权力派生的组织。否则它就不成其为军队,而是武装团伙或民兵。因此,作为性质非同一般的组织,军队是国家权力和主权的最强有力的表现之一。

对军队这一性质的定义经常产生歧见,和平主义者确信只要解散军队就可以消除战祸。然而,历史,特别是当代历史告诉我们,当国家及其武装力量——军队——消失或渐趋消失的时候,随之而来的不是和平,而是各式各样的暴力行为、敲诈勒索、野蛮的倒退;相继而来的还有武装团伙、黑手党、民兵。法国作家贝尔纳诺斯(Bernanos)说得好:“每少一个军人,就会多一百个杀人犯。”

军队,一如国家,是作为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文明现象而出现的。{{如果说国家的首要职责是面对世界的暴力保障公民的安全及其自由发展,那么为这个国家服务的军队就是避免这些暴力,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抗击和战胜它们的最重要的手段。}}

但是人们不要误会:就像人类其他事情一样,所有这一切都具有双重性,国家可以是堕落的,为其服务的军队也一样。尽管如此,人类活动的道德尺度仍然是不同程度地满足共同利益,国家和军队的根本使命就是为共同利益服务。

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军队的特性是持有造成杀伤和破坏的武力。这一点如何与为共同利益服务的要求,以及它所服从的“道德原则”相容呢?换句话说,如何使用武力才具有合法性?讨论“军人的伦理”就是要回答这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但是,这个问题不仅与军人有关。它首先关系到给军队下达命令并提供武器装备的政治权力:在什么条件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这个问题也与公民有关,军队在某种意义上是受公民委托使用武力。至于军人,如何才能为了共同利益,基于人道原则,合法地行使这一可怕的权力?这就是引导我们思考的问题。

{{{战争的合法性}}}

这些问题并不新鲜,几个世纪以来,它们随着人类同一性意识的产生而以措辞不同,但意思相近的方式提出。自中世纪以来,西方就提供了一套规范化的答案,从而形成了法的概念(即拉丁文的 « jus »)。

那时候,主要向君主(今天我们说政治决策者),同时也向军队首领提出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说介入战争(拉丁文是 « bellum »)是正确的?

战争法(« jus ad bellum »)作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提出了六个条件。这六个条件用今天的话说可以表述为:
_ 面对潜在的敌人,战争在下述情况下是合法的:

- {{如果宣战的政权本身具有合法性;}}
- {{如果为达到目的的其他手段已经穷尽;}}
- {{如果意图是正当的,即目的是恢复和平,而没有隐藏其他目的;}}
- {{动用的手段与打击的危害成比例;}}
- {{战争造成的损害不应高于想要避免的危害;}}
- {{最后是有赢得胜利的充分机会。}}

人们注意到,几个世纪以来,这些明智的原则并没有阻止那些无耻的侵略战争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尽管其残暴程度与破坏性有所不同。以前的国联和现在的联合国的谴责也未能阻止这些战争。诚然,谴责不能消除违法的行为,法律强调的是准则,如同一种游戏规则,没有准则,和谐的共同生活是不可能的,法律的存在不仅可以使违法的人遭到谴责,而且还可能使其受到惩罚。

这些原则远远没有过时,在国际法产生的时代有着十足的现实意义。人们注意到,当法国外交部长在联合国发表激动人心的演说,劝阻美国发动制造灾难的伊拉克战争的时候,大部分论据就是以我刚刚提到的战争法的原则为依据。很不幸,后来的事实证明他说的是对的。这就是说,对于建设一个更美好、更公正和更和平的世界,这些原则仍然是很高的要求。

但是我们不要误会,这些原则并非和平主义者的非暴力选择,它们意味着在没有其他办法结束令人不能容忍的局面时不排除诉诸武力。这方面最突出的例证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纳粹德国的侵略政策导致的局面:由于对希特勒体制的野蛮和残暴性缺乏认识,人们最初以为可以等待时机,结果慕尼黑成为招致重大损失的让步的象征。如果说存在合法战争的话,1939年世界的反法西斯战争就是这样一场战争,只是太迟了,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这种判断失误并非历史上才有,仅仅在十多年前,波斯尼亚战争爆发的最初阶段,我们的反应也是犹豫不决,一再拖延,误判形势。从1992年到1995年,联合国部队进驻被围困的萨拉热窝,但却声明说“不能火上浇油”。结果蓝盔士兵几乎解除了武装,仅仅护送人道援助,对导致他们干预行动的那些暴行和屠杀无能为力。不错,他们的军事行动“不同于一般战争”,在这种军事行动中,使用武力只限于自卫。这个惨痛的经验提醒人们,没有能力和愿望制服暴行的肇事者,包括在必要的情况下动用武力,就没有军事干预的成功。

但是,与那时占上风的观念相反——这一观念今天仍然占优势,我并不主张用激烈的战争——为取得速战速决的胜利开始就使用极其猛烈的火力——来代替“不同于一般战争”的非武装军事行动。经验表明,那种战略观念除了违背我们信奉的价值以外,只能取得一时的效果,长远地看,于事无补,甚至事与愿违。

于是,我上文提到的战争法的古老箴言又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面对无法无天的暴力行为,除了有效地使用武力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另一方面,这一武力虽然可能具有破坏力,但不是无节制的暴力,除非它背叛了我们要捍卫的价值。

因此,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是一体的;其特征是有效地使用武力,武器装备视打击对象而定,其激烈程度可从最低级到最高级连续不断,战况与战局相适应,具有转换性,且始终处于掌控之中。这就是作为历史经验结晶的法国观念。

然而,如果各级官兵在战场上不遵守这些原则的话,那么这些指导战争观念的原则就毫无用处。因此,有两个层次的合法性:第一个是我们刚刚谈到的诉诸战争以及战争观念的合法性。第二个是在所有执行层面作战方式的合法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个层次的合法性并非必然联系在一起的。换句话说,一场合法的战争中也可能有滥杀滥伤的野蛮行为,同样不能排除相反的情况发生。所以我们的前辈将“战争法”(jus ad bellum)与“战争中的法律”(jus in bello)加以区别,这就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

{{{战争中的合法性}}}

“战争中的法律”用今天的话说,可以概括为两点:
- {{交战者应该避免伤害非武装人员,即平民百姓;}}
- {{当敌方被解除武装、受伤或被俘虏后,其作为人的尊严有权利得到尊重,这一尊重延伸到他的生命和人格。}}

这就是受骑士理想启示的“没有仇恨的战争”的原则,但可想而知,历史上,这些原则经常被违背。尽管如此,它们依然存在,从来没有被否认过,作为一种高尚的人道理想,它们指明了未来的道路,这条道路是蜿蜒曲折的。历史上,所有背离这条道路的野蛮行径有一个共同点,即否认对手的人性,或以宗教或政治的标准将对手妖魔化,或用一种仇外的、民族主义的或种族歧视的观念将人类分为上等人和下等人。

目前已为几乎所有国家签署的《军事冲突法》规定的是同样的原则,然而,由于蓄意妄为的恐怖主义,或者被视为不可避免的“间接伤害”,今天,平民百姓成为战争的主要受害者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将对手妖魔化也不是历史的陈列品,今天它仍然在许多地方盛行,而且造成野蛮的后果。

既然“没有仇恨的战争”这一理想在今天和未来都还是一个目标,那我们就应当赞成以下两点:
- 很遗憾,战争有时是必要的;
- 为了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人道原则”是不可违反的。

这么说,我们似乎陷入了一种悖论,因此,我们必须离开理论的领域,具体探讨在战争极端残酷的情况下,这些原则的可行性。

那些亲历过战争场面的人都知道(无论是历史上的,还是当代的见证都趋向一致),在生死攸关的时刻,在激烈的战斗中,恐惧、紧张、狂热、爆炸声、血腥味、火药味,所有这一切合在一起将人淹没,我们刚才说过的那些大话都显得滑稽可笑。面对残忍的场面,情绪异常激动的时候也是这样。此时此刻是什么驱使你行动?难道是冒着生命危险,不带仇恨,在战火中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吗?

在世界上所有的军队中答案只有一个:“战友情谊”。这个字很美,对那些没有亲历过战争场面的人可能显得空洞。然而,这就是当通常的坐标全部丧失的时候,驱使你行动的最后动力。正是在训练有素、指挥若定的部队中建立的团结友爱促使战士在危难中果敢行动,不临阵脱逃,不惊慌失措,不躲藏,不绝望,不疯狂滥杀。

首先是横向的团结友爱:同志般的情谊,战友之间特殊的纽带关系和相互间的绝对信任,战友成为兄弟。其次是与前者相得益彰的纵向的团结友爱:对你身边以身作则的上级军官的绝对信任,以及中士对他的班,中尉对他的排,上尉对他的连的表率作用。指挥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除了必备的能力之外,还应对每一个下属表现出善意的威严,否则强大的军队就无从谈起。

对军队的事儿一无所知的人可能以为服从的动机是对长官的惧怕;对长官的惧怕在枪林弹雨下持续不了多久;相反,没有什么比一个称职的军官与战士通过一种复杂的炼金术所维系的感情更牢固的东西。

这两种团结友爱的结合,加之训练有素使军人产生了对自己和集体能力的信任。对集体的信任是部队的财富,部队为人爱戴的形象提高了每一个成员的境界,无愧于这支部队的愿望鼓舞着每一个人。这称之为“团队精神”。这就是在实地作战中,军事行动的实际动机,自古以来,全世界的军队无不如此。

当然,一切都有正反两面。“战友情谊”并不能预防野蛮行为。可想而知,如果你所属的那支部队的作战风格如此,团结一致的力量会使军人很快适应这个风格。

这就是说,军人的培养,尤其是指挥员的培养事关重大。如果指挥员在对下级的言传身教中强化对敌人的仇恨,结果不言而喻:野蛮行为必定发生。相反,如果指挥员在这个问题上立场坚定,毫不妥协,这方面的放纵行为就会减少。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驳斥这样一种观点:面对一个残暴无比的敌人,我们为自己设定的“人道原则”的底线难道不会使我们更容易受伤害,使我们处于弱势吗?除了道德是我们力量的组成部分之外,历史和新近的经验都表明,情况并非如此。大量的例子证明,野蛮行为除了应受道德谴责以外,毫无用处,而且还会起反作用。

目前的反恐斗争正处于这种状况。恐怖主义实施的是一种攻击薄弱环节的战略:由于对手过于强大,不宜正面进攻,所以打击其脆弱的地方,为其制造痛苦,也就是说,攻击我们的社会以及平民百姓。这就是恐怖活动策划者的逻辑。基层恐怖分子的招收则与在某一个特定的群体中滋生的绝望、屈辱和仇恨的情绪成比例。因此,我们反击的规模越大、越猛烈,恐怖活动策划者的战略越得到鼓励。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似的反击只能加剧滋生恐怖分子的绝望、屈辱和仇恨。

当然,如何将武力使用得恰到好处不是一种严密的科学,而是指挥员的重大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和生死关头,规则和所接到的上级命令常常无济于事。这时候,指挥员做决定凭借的是良知、经验、判断力;为此,指挥员还要有个性,因为通常在此情况下,解决方案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坏的程度之分,这正是战争的悲剧,是世界的复杂性和人类生存的条件所决定的。他必须一个人独立选择和决定,指挥员的才能在这时显露无遗。正是为了这一与许多人关系重大的时刻,我们应当物色和培养好的指挥员。

{{{结论……}}}

在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的道路上,我们对调和人道原则与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的艰巨性有清楚的意识。这一困难主要落在军事指挥员的肩上,因此,指挥员的素质及其培训的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只要上述条件得到保证,他们就会在军事行动中表现出他们的才能,并在困难的情况下对共同利益做出卓越的贡献,但是他们要警惕一种诱惑:这就是自以为,或者相信,政治权力只有靠他们及其同伴才能得到保证。他们是否能够抵住这一诱惑呢?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制衡,世界上所有权力都可能被滥用。握有生杀大权的军队就更应当受到制衡。这一制衡首先是严格服从政治权力。

同样出于制衡的需要,军人应当防止与同胞隔绝开来。他应当牢记,他的特殊权力来自他的同胞们:他只是同胞们的受托人,他的合法性是同胞们以共同价值的名义所赋予的。这些价值只有在军队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和保持密切联系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被分享。

为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摆在军人面前的是双重义务:严格服从政治,与公民社会保持密切的联系。

让-勒内·巴什莱将军(Général Jean-René BACHELET)

通过 让-勒内·巴什莱将军 Jean-René Bachelet

让-勒内·巴什莱在法国陆军中度过了他完整的军人生涯。作为高级将领,他曾经于1995年担任过联合国驻萨拉热窝维和部队({{FORPRONU}})的陆军准将。1996年以来,他对涉及军人职业根本问...